武汉体育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完善管理机制,努力创造良好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在政治上爱护、业务上提高、生活上关心,使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最大限度地调动辅导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第三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稳定发展、加强学生素质教育的有力保障。辅导员的工作是教育人、培养人的工作,对于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四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学校应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的建设,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的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工作要求,结合本系(院)实际情况,制定所在年 ( 班 ) 级学生工作计划和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平时按照要求做好工作记录,并认真填写《辅导员工作手册》,学年结束时做好工作总结。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利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教育学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开展党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道德、形势政策、养成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法纪教育、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教育以及各项专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三)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
(四)开展道德品质教育。深入课堂、学生宿舍及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依据学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思想境界。
(五)加强安全稳定和纪律教育工作,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严格执行学生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校纪,并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积极开展日常安全纪律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开展学生管理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的学习,并按照规定认真执行,切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进行学风建设和学业指导。教育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协助指导学生学业规划,引导学生形成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
(七)指导党团、班级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学生党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学生党员、干部在学生成长、成才和学生工作中的作用 , 积极做好在大学生中培养、推荐、发展工作和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指导和管理工作。
(八)指导、组织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积极鼓励支持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社会实践及其它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第二课堂活动,引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进取意识,培养创新精神。
(九)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和身心健康。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和心理指导,认真做好个别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学生心理问题,配合心理咨询中心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及帮助。
(十)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各类奖项的评比表彰及资助工作,包括学生的“奖、贷、助、困、补、减、免、勤”等工作。做好学生日常的学籍管理工作和档案整理工作。
(十一)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就业办公室积极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创业教育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规划职业生涯,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十二)协助做好教育教学工作。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密切联系,配合教师做好教育教学改革和开展教书育人工作。
(十三)创新性开展学生工作。结合自己本职工作,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和方法,针对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并结合实际,争取能够参加或主持关于本职工作的科研立项。
(十四)完成学校和系(院)交办的其他与学生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制度是:
(一)谈心制: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实际,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定期与学生家长、班主任、本科生导师及任课教师联系,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听课制:辅导员要深入学生课堂,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开展针对性的学业指导,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进宿舍制: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宿舍,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建设健康向上、求知好学、整洁卫生、互助和谐的宿舍文化。
(四)会议制:辅导员要定期召开年段大会或主题班会,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需求与问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发展指导,引导学生正确关注校内外时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五)周记制:辅导员要撰写工作周记,定期分析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的情况,以及自己所开展的工作与成效,及时向所在学院党委反映和提交需要重视或解决的问题,促进工作的持续开展,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六)档案制:辅导员要建立所带学生基本情况的完整档案,包括学业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生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奖惩情况、社会工作和学生党建等方面内容,促进学生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门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一起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辅导员,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拟选聘的辅导员进行公示,听取师生意见。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共党员,德才兼备,作风正派,身心健康,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学校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并保证各系每个年级都有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可从专业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或党员研究生中选聘,主要在学生公寓从事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兼职辅导员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期间应将主要精力用于辅导员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要结合实际,按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以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资格条件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申报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对辅导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应在其申报的学科组内将专职辅导员作为单独类别,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由于辅导员工作性质、方式的特殊性和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学校要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辅导员岗位上继续工作的,不再领取该岗位津贴。
第十四 条辅导员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的同等待遇,辅导员培养经费单列。学校定期选送一批优秀辅导员骨干到境外高校考察见习和进修深造,分批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辅导员到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高校挂职锻炼,鼓励支持一些学有专长、综合素质较强的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成为职业型、专家型的辅导员。
第十五 条学校构建分层次、多形式、重实效的教育培训体系。坚持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与校外培训相结合,并以校内组织的辅导员系统培训为主体,对辅导员进行理论政策、工作实务和人文素养等方面的培训,辅导员聘期内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方能参加下一轮辅导员聘用,鼓励辅导员取得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要设立专项科研经费,定期发布学生工作校级研究课题,用于支持辅导员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创新学生工作的途径与方法。要积极创造条件,整合资源,支持辅导员申报省部级科研课题。
第十七条 学校统筹规划辅导员职务序列,实行行政职级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辅导员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按照学校党政管理干部行政定级的有关规定评定行政职级。技术职务聘任按照学生教育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序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制定辅导员评聘技术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技术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学校应构建多样化的辅导员队伍发展途径。注重培养一部分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辅导员成为思想教育、学生事务和学生发展领域的业务骨干;学校党政管理岗位在招聘人员时,优先考虑具有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的干部、教师;符合教学科研岗位任职资格的专职辅导员可以转入教学科研岗位。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牵头职能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辅导员工作轮岗或调动,要征求学生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学生工作等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辅导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辅导员,学校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有关部门或系(院)领导应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一)所辖年级的班风、学风、考风不正,学生干部不团结,班级管理混乱,所辖班级经常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学校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的;
(二)不按时到岗或到岗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三)所辖年级学生屡次违犯校规、校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学校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办事拖拉不力的;
(五)不能深入学生当中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主动关心、帮助学生,所辖学生有反映的;
(六)接受学生吃请、袒护违纪学生或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工作,导致师生有较大反映的;
(七)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工作失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