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解决大学生的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使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水平较低,经学生本人和家庭多方努力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财务处、资助中心负责人及各学院总支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认定工作小组,由学院总支书记任工作小组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工作小组副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等为工作小组成员。负责本学院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各个班级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与限制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须考虑学生家庭所在地经济发展程度、家庭收支等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对其进行认定:
1.烈士子女或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
3.父母年事已高或患有疾病、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等基本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
4. 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的经济特困家庭;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5.城镇居民户口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保障线,经民政部门认定(凭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文件),且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或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家庭生活;
6.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7.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失;
8.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9.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2—3档。经认定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特困生:家庭及社会关系完全没有能力提供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离开学校、社会的帮助将无法完成学业的。
2.困难学生: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部分学费,其余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必须依靠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社会资助补充的。
3.一般困难学生: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学费、住宿费,其余生活费必须依靠学校勤工助学和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条 贫困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贫困生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条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记过及以上处分;
2.因主观上学习不努力,一学年有两门及以上考试(查)课程挂科者;
3.不遵守校纪校规,日常行为表现较差,屡教不改者;
4.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5.在校期间抽烟、酗酒、请客以及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6.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家庭所在地最低保障线者;
7.未经批准欠交一年以上学费或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者;
8.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9.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资格期间的。
如发现以上情况,应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已获得贫困生资助的,
应立即停止对其的相关资助。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10月份部署贫困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相关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各班级(或专业)民主评议由各辅导员或班主任、班委、各宿舍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参加。参加评议人员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证明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等进行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在开展民主评议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则不用再次申请认定,由认定评议小组直接根据其经济情况及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评议。对于因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拟新增补为贫困生或需提高认定等级的学生须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其实际困难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收到各班级上报的学生名单后,需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等是否真实,经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成员讨论通过后,再将认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各学院应认真核实,如情况属实须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依据《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电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进行审批,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电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这项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对于贫困生认定过程中有异议的,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贫困生资助实行动态管理。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并及时上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已经建立的贫困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显著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表现进行适度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应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推荐资格。学生资助中心和学院应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及时了解、跟踪,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共同配合,做好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各系要加大对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自强不息,战胜困难,奋发成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