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体育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条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的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提高我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中心,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勤工助学中心挂靠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四条 各院、系、部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部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报名等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部负责对系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调查登记,并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同时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六条 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指导全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人员招聘、工作考核、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校内外用工单位欲招聘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在勤工助学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招聘大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管理勤工助学专用资金。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工作;
(二)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对协议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
(三)有权拒绝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五)有权要求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发生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考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二)按照用工协议认真工作,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四)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须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五)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在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备案,接受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指导,并同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
(六)勤工助学中心及用工单位要求的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资金保障及管理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学校直接划拨,并设立专门帐户,对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具体如下:
1、每年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数额列入年度预算计划)
2、基金增值
3、其它
4、勤工助学基金由财务处代管,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5、勤工助学基金用于:
① 贫困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报酬;
② 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③ 有关勤工助学的活动和节假日的慰问等;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标准由学院依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视任务的简单繁杂,难易程度,完成任务质量的不同及工作量的大小研究决定,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严格按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工资制,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奖励工资学期末一次性发放。
第五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要积极拓展勤工助学渠道,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勤工助学的机会。勤工助学岗位基本设置分劳务型、管理型、技能型三种。劳务型勤工助学主要包括校园内各公共场所的清洁、食堂帮厨、校园绿化等其它劳动;管理型勤工助学岗位主要包括各类教学设施治安值班员,校园治安巡逻队,学生工作助理人员,校园环境的治理人员,以及其它劳务管理人员;技能型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指助研、助教、文印、抄写、翻译、简单维修等岗位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采取由各院、系、部推荐、勤工助学中心和用工单位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但应优先安排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校内用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校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学期工作结束后,由勤工助学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定,对考核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用工单位损失者,责任人要赔偿用工单位损失,并停止责任人工作,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被用工单位辞退者或连续两个学期(次)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工单位发生经济纠纷或遭受意外伤害,按双方《用工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由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进行协调。
第二十一条 校内用工单位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做好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因工作直接造成的伤害事故,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六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基本条件如下:
1、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2、努力学习、刻苦训练;
3、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身体健康;
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体育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班委会、辅导员同意,所在院、系、部审批后,统一报学工处学生管理办公室,并与学生管理办公室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2、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七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四条 凡是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以下劳动纪律: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学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有责任和权力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直至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2、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由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办公室统一建档,择优录用,安排勤工助学具体工作,公开劳务安排方案及候选人名单。
3、在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劳务人员必须按时上下岗,上班时间不得缺勤,若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有关管理部门或办公室请假,无故缺勤一次扣劳务费10元,一月缺勤达到三次者予以辞退。
4、参与勤工助学的同学一律不得私自找其他同学代替,如因特殊原因需临时找人代岗的,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5、勤工助学活动有别于经商,任何学生均不得假借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内摆摊设点或推销商品,一经发现,则按《武汉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6、如因特殊原因辞职,须提前10天向学工处学生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
7、未按规定擅自离职者除扣发当月劳务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武汉体育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而且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勤工助学个人资料信息
姓名: 班级: 性别: (免冠1寸照片)
手机: 寝室电话:
家电: 寝室楼号:
身份证号:
身高: 体重: 外语水平: 计算机水平:
其他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