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2/28     点击次数:

 

根据湖北省鄂房改办〔201124号文件《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院长办公会决定,对我校公有住房租金作如下调整。

一、凡每月领取了住房货币化补贴住在学校公有住房且已租住满五年以上的职工,租金调整为成套住房20//月收取,单间住房16//月收取。

二、虽已领取了住房货币化补贴,但租住未满五年的职工,仍然按原标准5.40//月收取。期满后按新标准执行。

三、已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在其控购面积以内的住房租金,按原标准5.40//月计租,超控购面积的住房租金按20//月计租。

四、未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且已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职工,房租仍按原标准5.40//月收取。

五、本通知自201231日起执行。凡已租住满五年者,必须到总务科签订新的周转房协议,不签订者视同放弃继续租住,学校收回该住房。

 

附件:《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鄂房改办[2011]24号)

 

院房委会办公室      

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

鄂房改办[2011]24

省房改直管高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房改直管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公有住房管理,充分发挥公有住房周转调剂作用,根据各高校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的高校停止执行公有住房成本租金和福利租金政策,一律按市场租金政策执行。

二、可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按市场租金标准租赁住房后,仍可按房改政策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三、本通知执行前已按成本租金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并按成本租金政策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续签或新签订的合同执行市场租金政策。

四、按市场租金租住公有住房的困难职工,经本人申请,高校审核同意后可减免部分房租。

五、各高校应按照不低于本通知最低市场租金参考标准的原则,确定本单位各种结构公有住房市场租金标准。

六、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保证市场租金政策的顺利实施。

七、省房改直管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北省房改办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各种结构公有住房最低市场租金参考标准

 

单位:元/月·使用面积

钢混

混合一等

混合二等

砖木一等

砖木二等

砖木三等

25

20

16

14

12

10

 

     说明:1.混合一等:内外设备齐全的成套住房并含有阳台。

           2.混合二等: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齐全的单间住房。

           3.使用面积:建筑面积×75%

版权所有:© 武汉体育学院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工作部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珞瑜路461号        邮政编码(P.C):430079        E-mail:Webmaster@wipe.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