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全面落实“融体育、科技、人文教育于一体,集道德、文化、专业素质于一身”的办学理念,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秉承“团结求实,勤奋拼搏”的校训,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和训练,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健康向上,积极进取。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经相关考试合格后获得裁判员、运动员等级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文化、健康等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国家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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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在开学之日起一个星期内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后,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到所属院(系)和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注册者视同中止学籍或自动放弃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课程考核合格与不合格的处理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当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并达到学分要求。不能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达不到学分要求者,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理论)课等。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和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特殊原因的学生可以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