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体育学院的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武汉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拥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其它类别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行为的学生,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校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
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期限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在校时间如不足处分期限的,处分期限至毕业离校之日止。学生受处分期间,没有再次违纪、违法行为的,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有突出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受处分期间有新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违纪、违法事实酌情从重给予处分。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评先等,原则上不得享受助学金。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评奖要求的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者,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荣誉证书等。
第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有关条款所列处分从重处分:
(一)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的;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四)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六)多人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配合调查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的;
(四)违纪后能尽力补救、挽回损失,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第九条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曾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在这三次处分(含第三次违纪应当给予的处分)中有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第三次违纪可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国家机关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私藏、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主动上交上述管制刀具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可免予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主动上交上述危险物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可免予处分;
(三)妨害消防安全管理,无故使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或堆放物品侵占消防通道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侵犯他人隐私,隐匿、毁弃、非法占有、修改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邮件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非法占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校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合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冒用学校、其他官方组织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酗酒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凡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在校园内或互联网上组织“校园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有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学校举办的各级各类学生评优评先评奖、学生资助、实习实践、比赛竞赛等学生事务和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学业成绩,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利,造谣传谣干扰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楼内违规使用煤气灶、酒精炉、蜡烛等明火设备或因吸烟、使用蚊香不当引起火情,焚烧物品或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段内,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生公寓来访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住者,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学生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对因违反本条前述款项造成的经济损失,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学生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寝,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必须参加的班团活动以及院、系、部、校统一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若无故缺勤,每次按旷课2学时计。未经批准私自离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连续离校时间达两周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凡参加国家和学校的各类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按照《武汉体育学院课程考试规则与违纪处分细则》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武汉体育学院课程考试规则与违纪处分细则》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2.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或者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4.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 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凡因考试原因,对监考教师无理取闹、粗野动武,或威胁、行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在校期间再次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在学位(毕业)论文或学术论文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剽窃、抄袭、侵占他人的学术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情节较轻的,视情况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请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毕业)论文或学术论文的,一经查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其他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相关规定,有以下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侮辱他人,或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煽动网络舆论,损害他人或学校名誉,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登陆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或者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
第二十三条 本专科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学术不端行为等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会同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学院负责;研究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学术不端行为等的违纪处理由研究生院会同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学院负责;其他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党委研工部、学工部(处)会同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学院负责。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查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做出处分决定,根据违纪种类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或党委研工部、学工部(处)备案;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违纪种类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或党委研工部、学工部(处),经该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院(系)在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当向拟处分学生下发《武汉体育学院学生拟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学生有权申请听证。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意见的单位应当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在收到学生听证申请后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学术不端行为等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听证会;其他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党委研工部、学工部(处)负责组织听证会。组织听证会部门应当并提前七天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听证由组织听证会部门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纪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程序结束后,由组织听证会部门根据听证记录和听证报告,依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在院(系)对违纪学生处分意见裁量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的,根据违纪种类,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或党委研工部、学工部(处)责成院(系)复议;或者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院(系)应当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件由学生所在院(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 60 天,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对进修生或委托培养学生的处分决定,同时抄送给该生原工作单位或委托单位。受处分者为外国留学生的,处分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照会其驻华使(领)馆。
第二十九条 处分期限内,由院(系)对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考察评价。处分期满后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起草下发解除处分文件,送达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或党委研工部、学工部(处)备案。解除处分不视为学校撤消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外法律专家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武汉体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超过申诉范围或期限的,或自动撤回后又提起申诉的,或以同一理由重复申诉的,或已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或已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凡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相似条款给予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党委研工部、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