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扶贫,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认定工作职责任务。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各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小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成员需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5;其中,学生干部代表不多于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干部总人数的1/3,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代表不少于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总人数的1/3。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合理规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各个流程和环节,对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同时,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校学生资助的舆情,重要舆情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规范,具体组织和实施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二)各学院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若情况属实,取消该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停止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三)各学院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可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湖北省学生资助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标准和校园地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3个认定档次,分别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
(一)特别困难学生:家庭及社会关系完全没有能力提供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离开学校、社会的帮助将无法完成学业的。
(二)困难学生: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部分学费,其余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必须依靠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社会资助补充的。
(三)一般困难学生: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学费、住宿费,其余生活费必须依靠勤工助学和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二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院。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各学院应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五条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并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第十六条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学业的学生,可及时向各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即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协同并提前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提前向学生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工作事项。
(二)个人申请或确定
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本细则第十条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各学院指导下填写《确认表》。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
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各学院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四)结果公示
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学生所属学院的适当范围内、通过各学院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汇总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公示期间,各学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均须提供有效的反馈渠道。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通过该渠道向各学院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反馈。各学院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发聩意见要认真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上一年度已经获得认定资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评议审核确认符合的,继续保留其资格,并可相应调整评定档次;新申请的学生,经评议审核确认符合的,可取得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自愿放弃认定资格、或被发现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建档立卡后家庭经济状况已明显改善的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一学段内仍可继续享受相关资助政策。家庭经济状况已明显改善且学生本人自愿放弃认定资格的,可直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准,做好登记并由学生签字后留存备查。对于放弃困难认定资格后再次返贫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程序及时进行重新认定,并将其纳入资助对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各学院。
第二十一条 除免学费、免费教科书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武汉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武体院字〔2019〕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学生 本人 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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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 家庭人口 |
| 户口: 城镇□ 农村□ |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 | 2.低保家庭学 □ | 3.特困供养学生 □ |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 □ | 5.烈士子女 □ | 6.残疾学生 □ |
详细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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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父母 或 监护人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单位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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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确认 | 确认内容: 1.已对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知晓 □ 2.表中填写信息真实无误 □ 3.是否愿意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愿意 □; 放弃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用于《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学生。